北欧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北欧国际交流协会

英语注册名:Nordic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 (NI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欧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海外的华侨华人积极加强和中国及其他国家的海外华人、其他各界人士及有团体,增进友好情谊,发展合作交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地址:瑞典斯德哥尔摩:Siktgatan 7, 162 50,Vällingby, Sweden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责任和义务:

广泛联系北欧各界人士及有关团体,促进北欧和中国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多领域合作交流。

广泛联系其他地区的海外华侨华人及有关团体,以侨为桥沟通中国与世界,促进中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新闻传播、旅游观光、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增进中外友好交往、合作共赢,推动构建和谐世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为增进中瑞友谊、发展中国与其他国家华侨华人或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而努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决定理事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会议或微信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会议或微信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一)执委会是常务理事会的一个执行工作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及预算的执行。执委会定期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委员由有一定社团资历和影响力的人担任。

(二)执委会下设:秘书处、文化教育部、北欧合作中心、旅游部、义工服务中心、妇女儿童和青少年服务部、培训中心、财务部

第二十五条 监事委员会

(一)设立监事委员会,以监督协会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协会工作的民主机制和法治基础;

(二)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审计报告,供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设立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由理事会投票选出,向理事会推荐有奉献精神和工作能力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是特别有影响力和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会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聘请为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或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果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须经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报会员大会。